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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大坤与李玲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坤,李玲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112号原告:林大坤。委托代理人:林刚。被告:李玲燕。原告林大坤与被告李玲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玲燕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7日,案外人李苏桔向原告林大坤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李玲燕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该款案外人李苏桔至今未付,被告李玲燕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玲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大坤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玲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审 判 长  郑 艳人民陪审员  朱云富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