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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朱妍文、王洪颜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妍文,王洪颜,王媚霜,何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53号申请人朱妍文,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付冬芹、耿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洪颜,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申请人王媚霜,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何素华,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申请人朱妍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媚霜、何素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郑富云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29号院3号楼东1单元4层9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490**)房产一套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郑富云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29号院3号楼东1单元4层9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490**)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媚霜、何素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