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民初字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晓娟与李存奎、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娟,李存奎,刘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字2997号原告郭晓娟,女,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法、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奎,男,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刘强,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国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娟诉被告李存奎、被告刘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娟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晓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晓娟负担。审 判 长  陈 昭审 判 员  毕孝峰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嵩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