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153号原告:柴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6年6月28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