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崔志德与聂勇涛、杨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德,聂勇涛,杨金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170号原告崔志德,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宋相祖,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聂勇涛,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州区。被告杨金志,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德与被告聂勇涛、杨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志德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聂勇涛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义乌商贸城49栋1号1幢建筑面积为364.32平方米的3层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襄州区字第S×××××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志德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聂勇涛所有的位于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义乌商贸城49栋1号1幢建筑面积为364.32平方米的3层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襄州区字第S×××××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崔志德提供担保的财产:位于襄州区园林路东港绿洲小区4栋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为139.57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进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