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民初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陈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地址:新疆温宿县阿温大道东侧*号。经营者管海靖,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该饭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卓泽学,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中国音集协)诉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以下称西域春天大饭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陈强、王峰,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的委托代理人卓泽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原告中国音集协是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登记的国家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对侵犯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司法部门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发现,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大量使用原告受托管理的音像节目,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申请公证部门进行了证据保全。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6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取证等其他合理支出185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辩称:原告号称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但并不具有唯一性,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均可自愿设立。原告只有在真正的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诉权,故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受到著作权人委托的相关法律事实,其提交的22份经公证的委托书不能说明哪一份与本案有关联,根据被告查询,原告对部分作品没有管理权。被告经营场所用的歌曲是雷石音像点歌系统,据点歌系统设备提供者称具有合法的版权授权,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行为。如果存在著作权侵权,也应由阿克苏雷石视展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提交的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的公证书违反《公证法》规定,取证程序违法,应认定无效。请求追加阿克苏雷石视展电子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应支持。原告中国音集协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音集协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2份公证书。用以证明:中国音集协是中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唱片总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22家著作权人授权中国音集协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作为当事人诉讼,中国音集协的原告主体适格。经质证,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对中国音集协的社团法人身份认可,但提出异议认为:中国音集协的总干事王化鹏被免职,不是实际的法定代表人;22份公证书只证明授权维权,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原告需证明歌曲是上述22家权利人的,22份公证书具有时效性,授权人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具有证明效力,对被告在质证中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2、西域春天大饭店工商档案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营业,从开始营业就以营业为目的在其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播放涉案歌曲。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是经过登记的合法组织,不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DVD碟片《流行歌曲经典》第一、三辑专辑两套及标附著作权人的内页。用以证明:涉案歌曲《撕夜》、《离别》等五首歌曲的著作权是中国唱片总公司、海蝶公司、竹书房公司等公司享有。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称:《流行歌曲经典》是MTV,不是卡拉OK唱片著作权,两个制作方、制作内容不一致、载体不一致,不构成侵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出具的(2015)新乌证亚字第7483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用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播放涉案歌曲,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称:亚心公证处执业区域在乌鲁木齐市,其到阿克苏市作公证事项违反《公证法》规定,按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公证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公证,即阿克苏公证处或北京公证处公证。该公证书超区域公证,具有违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质证中提出的意见,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予以评判。5、国家版权局(2006)第1号公告、新疆文化厅(2008)31号文件、中国音集协关于2015年授权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西域春天大饭店安全疏散图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起诉费用符合规定,经济损失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的费用按每天8元、西域春天大饭店共20个包厢计算,费用共计116800元。经质证,被告对国家版权局(2006)第1号公告、(新疆文化厅(2008)31号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6、公证费收费发票、取证消费票据各一张,证明原告为取证支付公证费及消费的损失1850元,应由被告赔偿。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在原告网站上打印的换届信息和组织章程。用以证明:王化鹏经换届已不是原告音集协的法定代表人。经质证,原告提出异议称:上述证据只表明音集协经会议换届,但法定代表人应以登记部门核发文件为准,故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在原告自身版权系统中的查询打印单及著作权人声明。用以证明:《小酒窝》、《离别》、《撕夜》等歌曲不在原告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原告也不是卡拉OK的唯一著作权保护人。经质证,原告提出异议称:被告提交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搜索网页,显示《一千年以后》已经搜索到,其他歌曲没有搜索到也会有其他原因,不表明一定就是不受原告方的著作权保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西域春天大饭店与第三方阿克苏雷石视展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售后协议书、收费依据、授权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使用的点歌系统是2014年1月经被告向第三方阿克苏雷石视展有限公司购买并支付了费用,协议书写明是正规渠道产品,授权书的期限是201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不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事实。原告经质证提出异议称: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雷石公司享有相关歌曲的著作权,不能证明被告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只能证明取得了设备了使用权。被告应提交支付版权费的凭证才能证明没有侵犯著作权。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及案件事实确定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中国音集协分别与中国唱片总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及个人(下称授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均约定以下内容:授权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授权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授权人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中国音集协行使的权利;该协议到期后,除授权人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中国音集协管理外,所涉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中国音集协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中国音集协对授权人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授权人分配使用费,上述活动均以中国音集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授权人授予中国音集协的权利,中国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人有义务协助诉讼;授权人保证享有其授权予中国音集协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集协监制了DVD精装《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精选集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集协监制”,并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本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以及编码“CDVD-308ISRCCN-A01-11-37+00/VJ6”等内容。精装集盒内标附著作权人的内页注明了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册中载明的歌曲著作权人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被告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位于温宿县阿温大道1号,于2009年1月14日经工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宾馆住宿、餐饮、游泳、娱乐(KTV)服务,散装、预包装食品零售。2014年1月西域春天大饭店与阿克苏雷石视展电子有限公司订立协议,由该公司提供全套电脑点歌系统。2015年8月23日晚21时10分许,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某及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与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西域春天大饭店。贺某、张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饭店106包厢,在公证员人员的监督下,点选了《X》、《距离》、《曹操》、《杀手》等100首歌曲并依次播放,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张某点播歌曲的操作行为和上述歌曲播放画面予以拍照、摄像,并制作点播歌曲清单一份三页,由贺某、张某在清单上签字。事后张某支付消费费用共计350元。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及过程确认后,出具了(2015)新亚证内字第7483号公证书。原告支出公证费1500元。经比对,公证点播的100首涉案歌曲的画面、内容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集)》专辑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背景画面内容一致。本院认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原告中国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得到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交的DVD精装《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均署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字样。标附著作权人的内页中注明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从上述出版物标注的信息看,应认为为合法出版物,在上述出版物上署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认定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因此,对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辩称原告中国音集协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未征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涉案音像作品用于经营谋利,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交的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的公证书及公证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对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辩称的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经营场所系于2014年1月从第三方签订合同购买播放设备并自带歌曲可以播放自用,但不得用于经营场所谋利,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歌曲经过权利人许可或者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方系涉案歌曲著作权利主体。故对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辩称的“支付费用合法取得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拾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中国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西域春天大饭店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侵权所获利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2014年1月使用雷石点歌系统之前对原告的著作权存在侵权行为,对其提出的被告侵权行为应从成立之时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根据涉案著作权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持续使用时间、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考虑权利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播放涉案100首音像作品的行为,并从经营场所设备曲库中删除(具体曲目见附件)。二、被告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0000元。三、被告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185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841.6元,由被告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承担492.2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334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如代理审判员 范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 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附:阿克苏市西域春天大饭店应从点播设备删除歌曲目录1、X2、距离3、曹操4、杀手5、她说6、西界7、小说8、波间带9、进化论10、IAM11、木乃伊12、美人鱼13、天使心14、小酒窝15、醉赤壁16、不死之身17、第二天堂18、豆浆油条19、熟能生巧20、我还想她21、突然累了22、相信无限23、背对背拥抱24、无尽的思念25、星空下的吻26、完美新世界27、一千年以后28、不流泪的机场29、大男人小女孩30、编号89757ANDY31、被风吹过的夏天32、第几个一百天33、离别34、他一定很爱你35、撕夜36、坚持到底37、天黑38、天天看到你39、ANDY40、差一点41、无法阻挡42、惩罚43、相容44、人狼45、一个人住46、下次如果离开你47、哈罗48、恩赐49、小说50、死心彻底51、幻想52、撒野53、IDO54、无能为力55、认真56、天涯海角57、退让58、下雪59、听见牛在哭60、有你才完整61、你就像个小孩62、爱你比我重要63、一天天一点点64、我在你的爱情之外65、下雨的时候会想你66、还你自由67、笨蛋68、换季69、空气70、委屈71、大小姐72、平行线73、我介意74、雪绒花75、相思垢76、这种爱77、不可思议78、我的超人79、星月神话80、第三滴眼泪81、亲爱的还幸福吗82、爱就爱了83、生日心愿84、变脸85、感受86、最好的朋友87、喝彩88、圣洁之夜89、叶子90、大话爱情91、没收你的爱92、天使的选择93、十二种颜色94、青菜鸡蛋面95、我挑我的96、1313197、那一天98、无所谓99、123站起来100、两个人的世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