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徽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聚多元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徽,内蒙古聚多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徽,地址卓资县。被执行人内蒙古聚多源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卓资县十八台镇五犊亥行政村。李徽与内蒙古聚多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卓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卓民初字第7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李徽在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聚多源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