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贾桂堂与韩其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堂,韩其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贾桂堂。被申请执行人韩其岭。申请执行人贾桂堂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其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5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韩其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乐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