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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贾桂堂与韩其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堂,韩其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贾桂堂。被申请执行人韩其岭。申请执行人贾桂堂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其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5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韩其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乐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