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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定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何晓刚与李永华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刚,李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定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何晓刚,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李永华,男,196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执行何晓刚与李永华债务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晓刚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定经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贤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