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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民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世平与被上诉人张林春、扈刚、吴瑞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世平,张林春,扈刚,吴瑞红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7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世平,男,蒙古族,1974年9月4日出生,干部,现住乌拉特后旗。委托代理人陈金梅,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林春,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个体,现住杭锦后旗。委托代理人苏建军,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扈刚,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现呼和浩特市第四监狱服刑。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吴瑞红,女,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现住址不详。上诉人杨世平为与被上诉人张林春、扈刚、吴瑞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5)乌后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李智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乔雪梅、张利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世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梅、被上诉人张林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建军、被上诉人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吴瑞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5)乌后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杨世平。审判长  李智平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卓娜附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