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修荣与余萍、胡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荣,余萍,胡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233号原告刘修荣。委托代理人张伟、张韬,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萍。被告胡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荣诉被告余萍、胡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员纪承与人民陪审员XX、祝新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纪 承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仕伟速 录 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