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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修荣与余萍、胡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荣,余萍,胡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233号原告刘修荣。委托代理人张伟、张韬,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萍。被告胡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荣诉被告余萍、胡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员纪承与人民陪审员XX、祝新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纪 承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仕伟速 录 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