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左雪萍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公安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雪萍,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21行初8号原告左雪萍,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旭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捷,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雪萍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公安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雪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雪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雪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雪萍负担。审 判 长 罗宝珊人民陪审员 罗 诚人民陪审员 廖先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斯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