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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6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康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846号原告重庆康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2-5-2号。法定代表人刘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乾,重庆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X号X-X号。法定代表人吴江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康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被告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X号X-X号,且合同履行地为江津区兰家沱,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昱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