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姜茂敏、杨炳伟与刘昌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茂敏,杨炳伟,刘昌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姜茂敏。申请执行人杨炳伟。被执行人刘昌会。申请执行人姜茂敏、杨炳伟与被执行人刘昌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洪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