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霞娟与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娟,张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92民初414号原告王霞娟。被告张立峰。原告王霞娟与被告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霞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霞娟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我借款1万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我现已无法联系被告,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立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以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致纠纷的产生,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立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霞娟借款1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合计610元,由被告张立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冬梅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管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