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俊豪与李应兵、李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豪,李应兵,李敏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156号原告陈俊豪。委托代理人霍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智慧,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应兵。被告李敏。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豪诉被告李应兵、李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俊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俊豪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豪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