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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希海与刘守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海,刘守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5326号原告李希海。被告刘守贵。原告李希海与被告刘守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希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守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希海诉称,2015年5月29日,被告刘守贵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肇事处与原告驾驶的鲁B×××××相撞,致原告车辆损失。案经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被告系肇事摩托车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于原告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至今不予承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损32230元、施救费567元、交通费用500元,合计33297元,要求按50%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被告刘守贵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24时15分许,原告李希海驾驶鲁B×××××号轿车与被告刘守贵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在肇事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即墨市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鲁B×××××号车辆,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作出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为32230元。原告支出施救费567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用500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另查明,被告刘守贵驾驶摩托车,事故发生期间没有投保交强险。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保全申请书、原告提交车损鉴定报告及维修费单据、施救费等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确认,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对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事故责任50%赔偿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损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定损,并且有维修发票,该损失是对原告实际损失认定,比较客观、实时,本院予以采信。支出的施救费、原告已提交发票,应作为原告在事故中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用500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被告刘守贵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应在相当于交强险财产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原、被告双方的责任赔偿。原告李希海的损失应核定为:1、车辆损失32230元;2、施救费567元,上述两项合计32797元,由被告刘守贵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余款30797元,由被告刘守贵赔偿原告15398.5元(30797元×50%),合计17398.5元。被告刘守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守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希海经济损失17398.5元(案款汇至:交通银行;卡号:6222601010015719830;户名:李希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345元,由被告刘守贵负担。(诉讼费汇至:交通银行;卡号:6222601010015719830;户名:李希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