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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80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6)粤0113刑初80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沿番禺区石楼镇石清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驾驶车辆行至石清公路与南兴路交叉路口时,遇前方由被害人陈某甲辉驾驶的��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此路口由南往西方向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林某、被害人陈某甲辉及陈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辉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辉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穗番公(司)鉴(伤)字[2016]1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穗司某15010010201267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病历,案发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和法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执行至2017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