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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与戴奋发、戴奋源、刘炳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戴奋源,戴奋发,刘炳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镇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9599148-X。负责人蔡锡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荣茂、蒋仁知,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戴奋源,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戴奋发,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炳真,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戴奋源、戴奋发、刘炳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戴奋源、戴奋发、刘炳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0000.01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8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戴奋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戴奋源的银行存款5003.51元,该款优先扣除本案受理费910元、执行费800元,以及本院(2016)闽0583执754号案件受理费654元、执行费691元,余款2013.51元按比例清偿,本案分得执行款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戴奋源、戴奋发、刘炳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戴奋源、戴奋发、刘炳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