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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付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增,张东,原创西柚(北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增,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东,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原创西柚(北京)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14270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1115室。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王付增与原创西柚(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西柚公司)、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7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付增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原创西柚公司、张东给付货款共计83859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原创西柚公司、张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原创西柚公司、张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原创西柚公司、张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付增申请执行标的83859元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原创西柚公司、张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79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付增发现被执行人原创西柚公司、张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审 判 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满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