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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周仁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周仁宁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3483号原告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城205幢602室。被告周仁宁,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周仁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颜景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