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5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智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强,北京铭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5186号申请执行人刘智强,男,1960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铭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23号2幢12号。法定代表人姜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智强与北京铭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440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刘智强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铭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刘智强理财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7.1万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北京铭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北京铭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4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