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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姚孟友与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孟友,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1747号原告姚孟友。委托代理人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士民。原告姚孟友诉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孟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子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木材,每次供货均有被告所出具的“收料专用单”确认。但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60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料专用单》23张,合计36092元。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质证,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7年1月21日,依法从事木材收购加工销售等的有限责任公司。从2015年起,原告姚孟友向被告供应木材,由被告在《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料专用单》加盖“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购专用章”确认木材重量和金额。被告向原告出具《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料专用单》共23张,合计金额为3609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36092元,有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23张《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料专用单》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姚孟友货款36092元。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献文代理审判员  赖瑜平人民陪审员  邓卫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