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闫晓辉诉褚亚萍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闫晓辉,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瞿慧红,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褚亚萍,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闫晓辉、瞿慧红与被申请人褚亚萍房屋买卖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0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晓辉、瞿慧红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褚亚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5,08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726.2元。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6月17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复式)房产予以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其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029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审 判 员 李伟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邰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