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利、赵章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利,赵章武,孙卫国,赵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3473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瑞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翔。被告陈利。被告赵章武。被告孙卫国。被告赵章伟。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赵章武、孙卫国、赵章伟及谢晓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利、赵章武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结欠期内利息33310.33元、逾期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75‰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75‰从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息(以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利、赵章武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陶岙村9套房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00××79号、00××98号、00××00号、00××15号、00××76号、00××86号、00××94号、00××06号)拍卖、变卖,对上述债务在1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孙卫国及谢晓文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下债务在最高额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赵章伟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下债务在最高额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虞瑞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利、赵章武、谢晓文、孙卫国、赵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谢晓文协商为由,撤回对谢晓文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2月1日,被告陈利向原告申请办理个人贷款,双方签订编号为8581120130007136《个人借款合同》,约定:1、贷款金额85万元;2、贷款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3、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25‰,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次日为付息日,至期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7.875‰)计收逾期利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4、由陈利、赵章武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陶岙村9套房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00××79号00××98号、00××00号、00××15号、00××76号、00××86号、00××94号、00××06号)作抵押,并签订编号为8581320130001013《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为被告陈利于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最高额融资19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双方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5、被告孙卫国及谢晓文出具一份《担保书》,承诺为被告陈利于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最高额融资85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限为每笔借款的借款日起到借款到期后二年,并约定原告主张债权时,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6、被告赵章伟出具一份《保证函》,承诺为被告陈利于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最高额融资85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3年2月5日,原告依约发放被告陈利贷款85万元。到期后,被告陈利已偿还期内利息20239.67元,结欠期内利息33310.33元(以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25‰从2013年2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利息计53550元,已偿还期内利息20239.67元,结欠期内利息33310.33元)。被告赵章武、孙卫国、赵章伟于2014年12月20日签收了原告发放的《贷款催收通知书》;2015年12月8日,被告孙卫国代偿贷款本金5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查明,被告陈利、赵章武于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31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真实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陈利、赵章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陈利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陈利、赵章武共同偿还,予以支持。原告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孙卫国、赵章伟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现诉请被告孙卫国、赵章伟承担保证责任,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谢晓文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贷款担保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并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在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孙卫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被告赵章伟仅在抵押物处置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利、赵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期内利息33310.33元、逾期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75‰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75‰从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息(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欠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875‰从欠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利、赵章武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登记于陈利、赵章武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陶岙村9套房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00××79号、00××98号、00××00号、00××15号、00××76号、00××86号、00××94号、00××0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孙卫国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以《保证函》项下债务在最高额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孙卫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利追偿;四、被告赵章伟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在上述第二项抵押物处置后仍不足部分在最高额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赵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利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081元,减半收取7041元,由被告陈利、赵章武、孙卫国、赵章伟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7041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到本院退回诉讼费140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08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