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耀春与邓宁、邹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春,邓宁,邹英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442号之一原告吴耀春,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邓宁,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邹英美,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耀春与被告邓宁、邹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耀春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耀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557.50元,由原告吴耀春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冰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