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飞与帅菊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帅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飞。委托代理人陈仁俊,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帅菊丽。陈飞与帅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吴开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帅菊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飞借款本金12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帅菊丽负担1500元。因帅菊丽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飞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帅菊丽支付124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245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飞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帅菊丽的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丁启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梦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