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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常淑娟、郝丙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常淑娟,郝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住巴彦县巴彦镇太平街七号。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常淑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郝丙文,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常淑娟、郝丙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常淑娟在银行机构的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