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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法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法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