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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行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二洒等7人与被上诉人东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二洒,马穆罕默德,马舍儿巴,马伊奴,马麦哈麦德,马达吾德,马牙给布,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甘29行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二洒,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3月22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穆罕默德,男,东乡族,生于1995年1月2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舍儿巴,男,东乡族,生于1980年6月9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伊奴,男,东乡族,生于1971年4月1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麦哈麦德,男,东乡族,生于1995年1月2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达吾德,男,东乡族,生于1972年3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牙给布,男,东乡族,生于1974年2月11日。委托代理人马一奴,男,东乡族,生于1968年7月8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马小鹤,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清,该局法制室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喇俊生,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晓莉,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应诉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沈小玲,该局法制支队主任科员。上诉人马二洒、马穆罕默德、马舍儿巴、马伊奴、马麦哈麦德、马达吾德、马牙给布等7人不服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东公(治)行罚决字【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乡县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东行初字笫07号行政判决,马二洒等七人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临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一、撤销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笫07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东乡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3月日作出(2015)东行重初字笫3号行政判决,马二洒等七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10许,原告马二洒、马伊奴、马麦哈麦德、马舍儿巴、马穆罕麦德、马达吾代、马牙给布以村委会选举不公未给低保为由,聚集到省委门口以打横幅、静坐方式非法聚集上访,被省信访局工作人员劝解无果后将七原告带离省信访局分流中心。原告等七人不听劝阻,又到省委门口打横幅上访,对工作人员的劝解置若罔闻,严重影响了省委的正常工作及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东乡县公安局在警告无效后将原告马二洒等七人带离现场。并对马舍儿巴、马穆罕麦德行政拘留十五日,对马伊奴、马麦哈麦德、马达吾德、马牙给布、马二洒行政拘留七日。该院认为:原告等七人不满村委会的选举,应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应越级上访,更不应该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上访,对此被告东乡县公安局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临夏州公安局提出复议,临夏州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东乡县公安局原处罚决定。原告等提出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东公(治)行罚决字【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请被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音像资料所否定,该院不予支持。该院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措施得当。临夏州公安局临州公复决(2014)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其辩解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维持东乡县公安局作出的东公(治)行罚决字【2014】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临夏州公安局临州公复决(2014)47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马二洒等7人上诉称:上诉人为村民推选出来反映村委会选举不公的代表,4年来多次就村委会选举不公的问题向县、州、省反映,但县上一直压着不办,没办法才又到省上去的。上诉人当天被县、乡上的人骗出兰州没人理才返回省委门口继续上访的,不存在公安局认定的非法上访和不听劝阻。东乡县公安局未经上诉人陈述和申辩,先拘留后送达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2014年4月3日,东乡县对马舍儿巴、马穆罕默德、马巴哈曾拘留5日未给处罚决定,7月2日再次对上诉人拘留属于重复拘留。上诉人正常上访,东乡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是超越职权,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东公(治)行罚决字【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2、依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马舍儿巴、马穆罕默德每人15日×200.9元/日=3013.5元,马伊奴、马麦哈麦德、马达吾德、马牙给布、马二洒每人7日×200.9元/日=1400.3元。临夏州公安局辩称:马二洒等七人2014年7月2日10时许到省委门口非法聚集上访的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东乡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东乡县公安局东公(治)行罚决字【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及我局临州公复决(2014)47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措施适当,被答辩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维持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被上诉人东乡县公安局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实事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二洒等七人不满村委会的选举,理应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而不应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非法上访。东乡县公安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临夏州公安局临州公复决(2014)47号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八十九条第一款笫(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爱丽审 判 员  郭清泉代理审判员  苏小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凯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