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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字第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徐晓芬申请执行陈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芬,陈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字第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晓芬,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职工。被执行人陈智慧,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杭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智慧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房产四套(产权证号:10-4-1116、105030901208(9-4-1502)、105020902393(9-4-2444)、105021000102(9-4-2297))予以查封。现需要继续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书中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陈智慧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房产四套(产权证号:10-4-1116、105030901208(9-4-1502)、105020902393(9-4-2444)、105021000102(9-4-2297))。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变卖、转移、抵押、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马兆亮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