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浙锋、金香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314号申请人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浙锋、金香明、金明中、骆野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9665.75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988.5元、执行费125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四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金明中、骆野菲名下有位于富春街道金平路11号1320室、1301室的房产(二次抵押),另案正在拍卖中;除此之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把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