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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孔祥顺与孙元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孔祥顺,孙元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184号原告: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顺,经理。委托代理人:富长礼,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祥顺。被告:孙元俊。委托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孔祥顺诉被告孙元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孔祥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由原告桦甸市保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92元,余款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