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5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顾昌正与谭光庆、谭贞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昌正,谭光庆,谭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昌正,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谭光庆,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谭贞玲,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顾昌正与被告谭光庆,谭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谭光庆、谭贞玲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顾昌正偿还2013年7月1日被告谭光庆巷原告顾昌正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利息人民币67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因债务人谭光庆、谭贞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顾昌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谭光庆、谭贞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1832.67元(含执行费1503.66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40329.01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6581.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世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