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养钦与婺源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养钦,婺源县国土资源局,江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130行初2号原告:李养钦,农民。委托代理人:詹水友,婺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婺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书乡路3号。法定代表人:余晖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松柏,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庆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水生,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养钦诉被告婺源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庆华不履行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养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婺源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婺源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养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交纳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养钦负担。审 判 员 吴菊芳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人民陪审员 汪湘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端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