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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白金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9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金钟,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5日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4日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3月28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金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白金钟来到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趁白元金山寺庙会人多之际,在白元村金山寺上台阶入口处,分别将孙某的一部白色步步高Y19T手机以及付某的一部白色酷派Y75手机盗走,后行至金山寺门口大路上被白元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步步高Y19T手机价值人民币768元,酷派Y75手机价值人民币619元,两部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387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金钟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金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白金钟对起诉书指控其盗窃罪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白金钟来到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趁白元金山寺庙会人多之际,在白元村金山寺上台阶入口处,分别将孙某的一部白色步步高Y19T手机、付某的一部白色酷派Y75手机盗走,后行至金山寺门口大路上被白元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步步高Y19T手机价值人民币768元,被盗酷派Y75手机价值人民币619元,两部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38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提取并退还被害人孙某、付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白金钟供述;被害人孙某、付某陈述;书证: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销售单、领取条;物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并进行了质证、认证,对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钟在公共场所扒窃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金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金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李爱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睿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