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龙飞诉被告东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龙飞,东港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681行初49号原告何龙飞。委托代理人单哲宽。被告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洪斌。原告何龙飞诉被告东港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龙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王家丰审 判 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