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松林与王永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松林,王永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朱松林,那,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永滨,那,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朱松林申请王永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同意评估、拍卖该财产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2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