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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松林与王永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松林,王永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朱松林,那,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永滨,那,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朱松林申请王永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同意评估、拍卖该财产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2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