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林靖杰与张兰、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靖杰,张兰,张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74号原告林靖杰,居民。被告张兰,农民。被告张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靖杰与被告张兰、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靖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兰、张瑜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靖杰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靖杰撤回对被告张兰、张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靖杰负担。审 判 长 滕振华人民陪审员 王章现人民陪审员 朱幸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德文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