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工服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卞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民初285号原告上海工服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修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卫东,上海凌卫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云杰,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飞。委托代理人郑珍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工服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服公司)诉被告卞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晨独任审判。审理中,经被告卞云杰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云杰、被告人民保险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服公司诉称,2016年4月28日21时,在内环外圈周家嘴路上口,被告卞云杰驾驶牌号为闽JVXX**轿车与案外人朱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D4XX**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卞云杰、朱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支付了修理费人民币39,20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0,600元。被告卞云杰未作答辩。被告人民保险分公司辩称,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愿意一次性与原告调解,赔付原告���辆损失20,6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21时许,在本市内环高架外圈周家嘴路上匝道,被告卞云杰驾驶牌号为闽JVXX**轿车与案外人朱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D4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双方签订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被告卞云杰、案外人朱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承保原告车辆责任保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核定修理价格为39,200元。后原告车辆在上海永达弘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原告支付了修理费39,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民保险分公司承保了闽JVXX**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涉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行驶证、保险单、定损报告、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被告卞云杰提供的保险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本案由被告人民保险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人民保险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车辆修理费,有相应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工服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卞云杰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