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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286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1952年3月22日出生。被告杨某乙,女,成年。被告杨某丙,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