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286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1952年3月22日出生。被告杨某乙,女,成年。被告杨某丙,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