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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徐红与周欲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欲,徐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良,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欲因与被上诉人徐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欲以与被上诉人徐红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欲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小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