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欧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欧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1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欧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08号金轮大厦27E。法定代表人徐建华。委托代理人柯慧、王立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甘家边东108号04幢3层。申请执行人江苏欧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本院经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其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甘家边东108号金港科技园04幢3层内的营业场所已歇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南京银行大明路支行开设账户01×××13,现已无余额,且被本院多案冻结(轮候冻结),本案对该账户已无轮候冻结的必要。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并对影响债务履行能力的直接负责人张海健、颜娟、章先亮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