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英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英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731号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毛明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丽,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刘英凤,女,生于1966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