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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乃英与刘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乃英,刘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胡乃英。被执行人刘芹。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的土地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