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乃英与刘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乃英,刘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胡乃英。被执行人刘芹。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的土地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