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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闽篮超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基炭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万福寺,陈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66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万福寺,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枋湖蔡坑社虎头山,组织机构代码30289628-7。负责人王淑平(法名释界慈),主持。被告陈爱华,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84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爱华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0495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