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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金磊与伍国涛、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国涛,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王金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国涛,男,汉族,1973年9月16号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璐瑶,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航,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磊,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小富,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国梁,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伍国涛、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发生的基本事实、事故责任等已经本院生效判决做出明确认定,被上诉人王金磊的伤情已经两个鉴定单位给出六级伤残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本案的该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及对王金磊应得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期医疗费的计算均无不当,本院已另行制作判决书对此予以判决。但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王金磊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就王金磊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其诉请的相应护理费是否应当予以支持问题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刘贺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少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