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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尉茹与郑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尉茹,郑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093号原告:姜尉茹,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郑艳,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尉茹诉被告郑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尉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尉茹负担。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