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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于文启与黑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启,黑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571号原告于文启,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衣起平,工作者。被告黑全华,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启与被告黑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启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晖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明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