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于文启与黑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启,黑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571号原告于文启,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衣起平,工作者。被告黑全华,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启与被告黑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启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晖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明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