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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梁杰、董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梁杰,董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156号原告李玉兰,女,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韩富里十一号楼西单元30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730615052x被告梁杰,男,生于1990年10月16日,汉族,住韩城市西庄镇梁代村五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9010164114被告董江芳,女,生于1990年10月27日,汉族,住址职业同被告梁杰,系被告梁杰之妻,身份证号码:61058119901027412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兰诉被告梁杰、董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兰无法提供被告梁杰、董江芳的确切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李玉兰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兰对被告梁杰、董江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李玉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同田兴 来自: